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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李铁良与吕春成、黄泽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良,吕春成,黄泽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292号原告:李铁良,男,生于1966年8月22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吕春成,男,汉族,住淅川县。被告:黄泽鹏,男,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良诉被告吕春成、黄泽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良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铁良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孟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