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淄博华鸿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齐大印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华鸿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齐大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华鸿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齐大印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淄博华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大印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恢复执行部分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银行存款168800.00元,现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