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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916号原告:赵某,性别:××,××族。被告:吕某,性别:××,××族。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魏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艳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