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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终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健清、林文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健清,林文校,林清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128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健清,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庄卫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燕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文校,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汉奇,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宏鑫,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林清祥,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文校、陈健清、林清祥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粤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健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文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清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甲基苯丙胺2958.53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缴获的手机四部均予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粤B×××××黑色奥迪A6小汽车(车架号LFVBA24B813014×××380)返还给所有人郑水鳅某某。宣判后,被告人陈健清、林文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飞审判员  陈广辉审判员  黄 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泽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