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凤香与于晓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香,于晓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098号原告谢凤香,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于晓会,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凤香与被告于晓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凤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凤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