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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谢凤香与于晓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凤香,于晓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3098号原告谢凤香,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于晓会,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凤香与被告于晓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凤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凤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安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