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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祚松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祚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祚松,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广德县人,任广德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户籍地广德县,住广德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1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祚松犯受贿罪一案,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祚松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祚松及其辩护人许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许祚松在审理程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过程中,承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程某给予关照,于2015年3月收受王某替程某转送的5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祚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祚松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与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1、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判决结果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该案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一审宣判后,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祚松未为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2、被告人许祚松在纪委审查前即及时主动退赃。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通过他人向许祚松送礼,遭到许祚松的拒绝,案件审理结束后,王某接受程某委托,将50000元放在礼品下以土特产的名义送给许祚松,许祚松发现50000元后即多次联系王某要求取回,因王某一再拖延,许祚松于2015年8月8日将50000元直接退还给程某,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3、被告人许祚松在将赃款退还给程某后,于2015年8月11日主动到广德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4、许祚松爱岗敬业,工作表现良好,获得过全省刑事审判先进个人、优秀法制副校长、优秀共产党员等多项荣誉。5、被告人许祚松的妻子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患有较重的抑郁证,长期服药治疗,需要有人照顾,儿子正在读高中,正是人生起步的关键时期,整个家庭需要许祚松的照料和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综上,许祚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他人50000元,案发前即退还给了行贿人,并主动向纪委报告,被告人许祚松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许祚松免除处罚。被告人许祚松向法庭提交了其妻子患抑郁症的病历材料和其本人获得表彰的相关证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程传华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由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许祚松承办该案。程某通过周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能够帮忙在法院疏通关系,从轻处罚。王某找到被告人许祚松后,要求许祚松帮忙,许祚松答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程某给予关照。案件审理期间,程某通过周某转交给王某25000元,让其送给许祚松。王某购买了2条中华香烟和2瓶茅台酒,将20000元和烟酒装在袋子内送给许祚松,遭到许祚松的拒绝。程某知道后,又通过周某交给王某30000元,委托王某与上次的20000元一并送给许祚松。2015年1月下旬,广德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讨论决定后,做出判决,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3月,王某将50000元放在糖果下面,以土特产的名义送给许祚松。许祚松发现礼品下面的50000元后,电话联系王某,多次要求王某取回,但王某一直回避。2015年6月25日,广德县人民法院接到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许祚松在办案中收受贿赂的举报,2015年7月6日、7日,广德县法院党组与纪检组分别找许祚松进行廉政谈话,许祚松均表示没有不廉洁问题。2015年8月8日,许祚松通过电话约程某见面后,将50000元直接退还给了程某,并于2015年8月11日主动到广德县纪委,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许祚松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公务员登记表、中共广德县委组织部文件、广德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工作简历,证明自2012年开始至案发前,被告人许祚松任广德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3、广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接到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人民来信,反映许祚松受贿问题。广德县法院党组和纪检组分别于2015年7月6日、7日找许祚松进行廉政谈话,许祚松表态没有不廉洁问题。4、广德县法院审委会案件讨论笔录、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月22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以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程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该案判决结果合法。5、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该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协商指定审判管辖的复函,证明该案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份,程传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移送到广德县法院起诉,程某为了减轻处罚,通过周某找到王某疏通关系,程某交给王某25000元向许祚松行贿,王某送礼遭到许祚松的拒绝后,程某又交给王某3万元,让王某继续送给许祚松。2015年8月,许祚松将5万元退还给程某。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程传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送到广德县法院起诉,程某希望通过找关系减轻处罚,周某帮其联系了王某。程某通过周某交给王某25000元,并告诉王某,5000元是开支,20000元请王某到法院疏通关系。几天后,王某告诉周某,他送的20000元许祚松不收,王某要将钱退给程某,程某让王某再帮一次忙,并再交给王某30000元。2015年8月8日,王某告诉周某,法院找程某有事,并将一个手机号码通过周某转发给程某,让程某与该号码联系。事后,周某听程某讲,许祚松将50000元退还给了程某。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份,程传华的案件起诉到广德县法院。程某通过周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帮助疏通关系。周某交给王某25000元,让王某送给许祚松。王某买了2条中华香烟和2瓶茅台酒,用袋子将烟和酒及2万元钱装在一起,王某在许祚松家楼下见到许祚松,要将东西送给许祚松,许祚松没要。半个月后,周某又给王某30000元,让王某把这30000元连同上次的20000元送给许祚松。2015年农历正月底,王某以拜年的名义,把50000元用黑色方便袋包着,装在一个礼包袋子里,上面放的是红色喜糖。王某到许祚松楼下后,喊许祚松某楼,讲程某托他带来一些土特产,给他拜年的。许祚松当时不愿收,王某说只是土特产,许祚松就收下了。过了个把月左右,许祚松打电话对王某讲,礼品袋下面有50000元钱,让王某拿回去。王某一直拖着没去拿。后来许祚松又给王某打电话让王某将钱拿回去,王某只是表面上答应他,一直没去。2015年8月8日,许祚松通过王某联系程某,王某将许祚松的联系方式给了周某,让其转告给程某。后来王某听许祚松讲,他已经将钱还给了程某。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2月,程传华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广德县检察院公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许祚松是主审法官。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找到许祚松,让其给予关照,许祚松答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予以关照。2015年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王某到许祚松楼下,拿出一个袋子,说是程某托他送点东西给许祚松,许祚松当时就拒绝了,没有要。案件判决生效后,2015年农历正月末(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来到许祚松家楼下,说是程某托他送点土特产给许祚松拜年。许祚松推脱不要,王某讲只是土特产,坚持让许祚松收下。许祚松考虑到只是土特产,碍于情面就收下了。回家后,许祚松发现礼品袋上面是糖果包,下面有一个袋子装了50000元钱。农历春节后,工作、培训等事情很忙,过了一个月左右,许祚松打电话叫王某来拿回去。王某电话中答应,可是一直没来。之后许祚松又打过几次电话,但王某一直没来。2015年8月8日,许祚松通过王某联系到程某,并约程某在高湖社区见面。见到程某后,许祚松把50000元递给程某,让他拿回去。之后,许祚松告诉王某,50000元已经退还给程某。10、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8月11日,许祚松主动到广德县纪委接受调查,并供述了受贿事实。上述事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祚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祚松于案发前即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避免了危害后果的发生,犯罪情节较轻。其于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到纪委交待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许祚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祚松犯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兰秀松审判员  黄明琪审判员  汪菊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