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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缪德堂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德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66号罪犯缪德堂,男,汉族,1962年8月1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德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0月13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郭红旗,罪犯缪德堂、证人杨德至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缪德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缪德堂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缪德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缪德堂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缪德堂的陈述及证人杨德至的证言证实,罪犯缪德堂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台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缪德堂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及交款单据证实,罪犯缪德堂案发后全部退赃,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缪德堂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经缪德堂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缪德堂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德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