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照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93号罪犯侯照阁,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照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12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侯照阁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侯照阁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照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获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侯照阁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犯患有右侧上肢瘫,肌力Ⅰ及,同侧腰背肌和下肢肌肉萎缩,病情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侯照阁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但该犯属于病残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照阁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