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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云与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汪雪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汪雪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421号原告:白云。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雪军。被告:汪雪斌。原告白云与被告江西昊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汪雪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