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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陈小霞与赵立友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霞,赵立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91民初1425号 原告:陈小霞,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福临家园43栋2门905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民生路1号蓝湾国际城4幢1单元306号。 委托代理人:马力,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友,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福临家园42栋3门407号。 原告陈小霞与被告赵立友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2016年9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崔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力、被告赵立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广西居民;2008年被告到广西打工时与原告相识,于2009年12月25日在长春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佳琪(2013年1月4日出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有时候甚至在孩子面前还会对原告进行打骂。2014年春节期间,原告与被告回长春过年,在此期间做出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原告一直试图挽救这段婚姻,单被告并没有改过。2014年7月,原告在无比绝望和痛苦的情况下选择独自回广西生活;现双方分居二年以上,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2015年7月份,被告到广西以想孩子为由到原告处望看孩子,趁家人不备,偷偷将孩子抱回长春,根本不顾及孩子的感受,也不顾及一个二岁孩子是否适应远在千里之外的长春的气候和水土,孩子一直生活在母亲身边,面对一个陌生的环境,远离母亲的孩子身心会受到怎么样的伤害,也许只有做过母亲的人才能体会吧。被告现在是开出租车(夜班)司机,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年级大了,奶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而且还要出去打工,自己的生活压力已经很大,根本无力再照顾一个年仅3岁的孩子,更不可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而原告现在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所,具备照顾孩子的条件,女孩与妈妈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赵佳琪(3岁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2014年是出过一次错误,被告已经认识错误;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2014年9月原告弟弟结婚,原、被告一起回广西,被告给拿了20.000.00元,原告没有回来;2015年6月被告打电话找原告,原告不接电话,也不愿意回东北;被告去广西看孩子,原告不在家,是原告的父母在看孩子;原告回来后说要离婚,被告不同意,被告带孩子回长春。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居民;2008年被告到广西打工时与原告相识。2009年12月25日在长春市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生育子女一名(赵佳琪,2013年1月4日出生)。2014年春节期间,因被告做出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带婚生女回广西生活,双方分居。2015年7月,被告到广西看望原告及婚生女;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后被告将婚生女带回长春生活至今。2015年9月、11月,原告两次来长春看望婚生女,但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从事美容业工作(个体工商户)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原告在广西居住证明、电话录音、原告在广西从事职业的营业执照、微信截图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1)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且已有婚生子女,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未能互相谅解,导致双方两地工作、生活,并分居二年有余,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离婚。(2)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原、被告双方都主张抚养婚生女,考虑婚生女现已超过3岁,且在长春生活已经超过一年,已经适应本地生活环境,如再到广西生活将存在重新适应生活的过程;从有利于婚生女生活成长考虑,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依据规定承担子女抚养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小霞与被告赵立友离婚。 二、婚生女赵佳琪(2013年1月4日出生)由被告赵立友抚养;原告陈小霞自2016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原、被告各承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国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