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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忠与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忠,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0547号原告:张小忠,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曾志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忠与被告福建正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忠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钟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