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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礼纯、覃燕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礼纯,覃燕萍,覃大姚,曾秋梅,黄诗鹏,黄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10339-1。法定代表人朱成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超,该公司中渡支行信贷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黄礼纯,男,1978年9月25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覃燕萍,女,1978年11月27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覃大姚,男,1969年2月19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曾秋梅,女,1980年9月23日生,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黄诗鹏,男,1971年2月17日生,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黄小凤,女,1970年5月17日生,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1.033069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