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陕08刑更825号罪犯张某。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府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核罪犯张某不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6)陕榆狱减字第17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