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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第6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慧华与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华,张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第6719号原告张慧华,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艳丽,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华诉被告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于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