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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玉德与刘九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德,刘九生,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德,男性,茌平县。被执行人:刘九生,男性,河南省。被执行人: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聊城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聊城市。本院在执行杨玉德与刘九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525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