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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袁家利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家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81号(2016)吉0202民初1981号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XXX。被告:袁家利,男,196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家利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东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