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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耀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36号申请人周耀,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凯,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周耀诉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耀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425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周耀向本院申请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耀申请执行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