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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薛书华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书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63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书华,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修水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书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浙0326刑初1081号刑事判决。薛书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8月26日晚,张春德、廖健敏(均已判刑)合股在平阳县昆阳镇湖屿村山前路69号门前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薛书华及薛木林、周建军、陈金旭、唐强(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负责望风放哨、抽取头薪,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38名和赌资185522元。案发后,薛书华于2016年7月2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薛书华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薛书华上诉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与同案犯相比,一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薛书华开设赌场的事实,有同案犯张春德、陈金旭、薛木林、廖健敏、周建军的供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所登记表以及被告人薛书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薛书华称部分事实不清,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薛书华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一审鉴于薛书华有犯罪前科,已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薛书华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已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薛书华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智审 判 员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丽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