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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张启明、严叶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张启明,严叶松,张玲玲,邢光付,刘玉珍,徐俊,李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55786-3。被执行人:张启明,男,1984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严叶松,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玲玲,女,1988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邢光付,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玉珍,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严叶松、张玲玲、邢光付、刘玉珍、徐俊、李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严叶松、张玲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6129.71元及利息,被告邢光付、刘玉珍、徐俊、李玉梅对被告严叶松、张玲玲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