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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陈秀枝、李清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陈秀枝,李清彬,王妮,李磊,李茹,齐福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201号原告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家君。被告陈秀枝,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清彬,男,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王妮,女,194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茹,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齐福振,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茹、李磊、李清彬、齐福振、陈秀枝、王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