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何琼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蒋玉屏,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杨大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有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川RDXX**、川RDXX**)两辆、福田牌轻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川RXX**)一辆、东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川RX**、川RX**、川RXXX**、川RXXX**)四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川RDXX**、川RDXX**)两辆、福田牌轻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川RXX**)一辆、东风牌小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川RXX**、川RXX**、川RXX**、川RXXX**)四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