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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047号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68987809L。被告:刘艳,女,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