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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0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与王伟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王伟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0987号原告李胜利,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伟国,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利与被告王伟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利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退还原告59元,剩余59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