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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陈彪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黄栋、黄光曼、黄和芳、林伟、黄承坤、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彪,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黄栋,黄光曼,黄和芳,林伟,黄承坤,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陈彪,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7-1号华源大厦18楼D座。法定代表人黄栋,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亚军商厦第一间。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栋,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光曼,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和芳,女,195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伟,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承坤,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7-1号华源大厦18楼D座。法定代表人黄光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彪与被执行人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栋梁公司)、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凌志公司)、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下称金龙公司)、黄栋、黄光曼、黄和芳、林伟、黄承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海仲字第135号调解书(下称第13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截止2016年3月20日,被执行人栋梁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8万元,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逾期利息已付清;2、被执行人栋梁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16年6月20日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8万元,并自2016年4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当月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至所欠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执行人栋梁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案件退案后的仲裁费52021元、律师服务费20000元、仲裁保全保险费30725元、仲裁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746元。4、若被执行人栋梁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及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自逾期付款之日起3日内即可申请强制执行;5、被执行人凌志公司、黄栋、黄光曼、黄和芳、林伟、黄承坤、金龙公司对被执行人栋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栋梁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的第3项,即支付案件仲裁费、律师服务费等合计107746元,本院受理案号为(2016)琼72执239号。2016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内容为解决关于支付案款107746元及尚欠债务的偿还问题。依据该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琼72执239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提供的如下担保财产:1、被执行人黄栋名下位于海口市云龙镇海榆干线西侧云龙红军改编旧址对面将军酒家的房产(产权证号:HK070956);2、被执行人黄和芳名下位于海口市新兴路38号乾坤黄金生态花园B1栋7-8层703房(产权证号:HK348063号);3、被执行人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翔河西路12号龙昆花园3号住宅楼13层13D房(产权证号:HK484213号)。2016年7月6日,依据上述第13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尚欠其到期债务338万元及利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即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其拖欠的债务及利息陆续还清,并提供相关票据证实。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偿清其债务338万元及利息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栋名下位于海口市云龙镇海榆干线西侧云龙红军改编旧址对面将军酒家的房产(产权证号:HK070956)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和芳名下位于海口市新兴路38号乾坤黄金生态花园B1栋7-8层703房(产权证号:HK348063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金龙旅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翔河西路12号龙昆花园3号住宅楼13层13D房(产权证号:HK484213号)的查封;四、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13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3zli4utk7jkyhqbfle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林 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