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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锦予与被执行人蔡红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锦予,蔡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胡锦予,男。被执行人蔡红勤,女。申请执行人胡锦予与被执行人蔡红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2015)莲民初字第04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锦予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7852.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红勤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蔡红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刘新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