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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徐志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志豪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29号罪犯徐志豪,男,1991年9月27日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志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志豪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志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徐志豪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