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贵霞申请执行李亚军、陈秋实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霞,李亚军,陈秋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47号之二申请人:陈贵霞,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和润华庭6栋1单元。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易县米攀莲镇铁建路88号附15号。被执行人:陈秋实,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河滨路117号附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贵霞申请执行李亚军、陈秋实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