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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528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志朋与艾强强、刘英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朋,艾强强,刘英波,刘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5**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朋,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艾强强,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志朋与被执行人刘英波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28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