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528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志朋与艾强强、刘英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朋,艾强强,刘英波,刘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5**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朋,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艾强强,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白豆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波,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刘英锋,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北辛庄村人,现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志朋与被执行人刘英波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528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