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书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书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负责人:孙世良,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书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书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权利未得到履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执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