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8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涛,男,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张涛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37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涛上诉称:上诉人的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西湖区人民法院启动了庭前调解,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上诉人张涛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