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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修煌与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修煌,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1070号申请执行人:胡修煌,男,1987年6月1日出生,厨师,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李伟,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修煌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