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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孙晓清与东台市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清,东台市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975号原告:孙晓清,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53号金盛大厦D座302室。法定代表人:蔡小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晓清与被告东台市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孙晓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晓清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真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