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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3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海姣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李艳娥口腔诊所、陈喜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姣,沈阳市于洪区李艳娥口腔诊所,陈喜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835号原告:林海姣,女,满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李艳娥口腔诊所执业医师,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郭斐,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依婷,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李艳娥口腔诊所(以下简称诊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125号7门。经营者:李艳娥,系诊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旭升,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喜梅,女,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李艳娥口腔诊所实际经营者,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姣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李艳娥口腔诊所、陈喜梅劳动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