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与吴润章、黄碧桃、吴来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吴润章,黄碧桃,吴来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377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晓贤。委托代理人:钟刚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志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润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告:黄碧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告:吴来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诉被告吴润章、黄碧桃、吴来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撤诉处理。案件起诉受理费109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