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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与吴润章、黄碧桃、吴来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吴润章,黄碧桃,吴来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377号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孟晓贤。委托代理人:钟刚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志和,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润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告:黄碧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告:吴来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诉被告吴润章、黄碧桃、吴来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撤诉处理。案件起诉受理费109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