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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江芝与马安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江芝,马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马江芝,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安平,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江芝与被执行人马安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安平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江芝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0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红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博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