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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席晓丽与田启军、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晓丽,田启军,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席晓丽,女,生于1975年10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田启军,男,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刘霞,女,生于1964年11月6日,汉族。席晓丽与田启军、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启军、刘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席晓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116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田启军、刘霞全国法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