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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鲍芙蓉与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芙蓉,邵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948号申请执行人:鲍芙蓉,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邵小兵,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鲍芙蓉与被执行人邵小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15000元、执行费1625元、诉讼费1300元,合计115292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约定了履行方式,2016年9月8日支付5000元,余款于2017年起每年支付30000元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9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