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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艾丽伟与雷伟武、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丽伟,雷伟武,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635号原告:艾丽伟,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伟武,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雷燕,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艾丽伟为与被告雷伟武、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的利息为6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原告艾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伟武、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0日,被告雷伟武、雷燕出具借条向原告艾丽伟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季付息。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雷燕交付。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8月9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伟武、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艾丽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3372.5元,由被告雷伟武、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