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臧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义强臧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8日被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碧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和朋友胡富源等人在淮滨县乌龙大道南段“王宇特色手擀面”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符某2发生口角。后符某2在饭店门口持刀砍向胡富源,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见状从饭店内拿出菜刀与符某2互砍,致双方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符某2、胡富源的损伤程度均符合轻伤二级;臧义强臧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辩称,我不是故意伤害,请求法庭依法处理。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若法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有下列从轻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无前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和朋友胡富源等人在淮滨县乌龙大道南段“王宇特色手擀面”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符某2发生口角。后符某2在饭店门口持刀将胡富源砍伤,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见状从饭店内拿出菜刀与符某2互砍,致双方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符某2、胡富源的损伤程度均符合轻伤二级;臧义强臧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主动到淮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与被害人符某2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符某2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取得了符某2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前科证明、调解协议、到案经过;2、鉴定意见;3、证人胡某、简某、徐某、孔某、李某、韩某、王某、黄某、符某1、杨某等人证言;4、物证:刀一把;5、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符某2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臧义强臧某某看到符某2与其朋友胡富源发生厮打后,并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直接从饭店内拿出菜刀与符某2互砍,致符某2受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虽然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但并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使用刀具实施伤害行为,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赔偿被害人符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矫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义强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对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翔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杜灿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