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与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于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于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613号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革,职务:主任。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被告:于生,男,汉族,现住大安市。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与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于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