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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与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于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于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613号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革,职务:主任。被告: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被告:于生,男,汉族,现住大安市。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与大安市新平安镇人民政府、于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大安市新平安镇平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