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宋子文与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宋子文,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宋桂云,女,1964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宋子文与宋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宋桂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