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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游继洪诉被告田培智、游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继洪,田培智,游继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408号原告:游继洪。被告:田培智。被告:游继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继洪诉被告田培智、游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继洪于2016年10月27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继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游继洪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万坤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