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游继洪诉被告田培智、游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继洪,田培智,游继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408号原告:游继洪。被告:田培智。被告:游继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继洪诉被告田培智、游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继洪于2016年10月27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继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游继洪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万坤代理审判员 唐 毅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