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谢卫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卫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卫东。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第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卫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谢卫东在本市凉州城区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东侧丁字路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小包,毛重0.21克,净重0.17克;从被告人谢卫东身上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200元(侦查机关垫付)。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谢卫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上缴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卫东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禁毒法令,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卫东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卫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二、随案移送扣押的被告人谢卫东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福海人民陪审员 王玉国人民陪审员 王建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新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