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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行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继华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继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终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继华,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海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上诉人赵继华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行初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赵继华于2015年12月15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静安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区房管局2015年1月7日给赵继华、陈康美的《来信答复》中作出‘文革’被冲占公房住户,若目前居住困难的,可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这一答复内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静安房管局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作出补正告知书,要求赵继华在2015年12月23日前补正,明确所需政府信息。当月21日,赵继华提交补正,内容为:“与‘文革’被冲占公房住户权益直接相关、且与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相对接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作出上述《来信答复》的依据”。2016年1月11日,静安房管局作出静房管集信受(2015)N033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赵继华,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本机关不再按照《规定》作出答复。赵继华不服,于2016年2月25日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住建委受理后,向静安房管局发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年4月18日,市住建委作出沪住建复决字(2016)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静安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赵继华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静安房管局作出的静房管集信受(2015)N03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市住建委作出的沪住建复决字(2016)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审认为,静安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该局收到赵继华提出的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符合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具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结合静安房管局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赵继华经补正后的申请内容不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静安房管局认定其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再按照《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住建委收到赵继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原审遂判决:驳回赵继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继华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赵继华上诉称,上诉人对申请信息的特征描述指向特定,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申请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缺乏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补正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根据上诉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及补正内容,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指向不明确,告知上诉人其申请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市住建委在收到上诉人就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赵继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浩方审 判 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国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