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执223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马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22-224号。负责人关鑫,男,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马立凤,身份证号230121197907282029,女,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民街农行楼2单元3层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立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610.25元及案件受理费35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