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建清与强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清,强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718号原告:许建清,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强梓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原告许建清与被告强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许建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清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许建清负担。审判员 李兰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