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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许建清与强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清,强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718号原告:许建清,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强梓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原告许建清与被告强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许建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清的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许建清负担。审判员  李兰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