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济安与王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济安,王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2432号原告:韩济安,男,汉族,1951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泰安市。被告:王欣,女,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韩济安诉被告王欣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韩济安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济安撤回对被告王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韩济安承担。审判员  马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