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振超与蒙亮、苏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超,蒙亮,苏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679号原告:王振超,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崇妮,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王振超母亲。被告:蒙亮,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苏山妹,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王振超与被告蒙亮、苏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振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超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另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振超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丽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