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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振超与蒙亮、苏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超,蒙亮,苏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679号原告:王振超,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崇妮,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王振超母亲。被告:蒙亮,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苏山妹,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王振超与被告蒙亮、苏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振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超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另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振超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丽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