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利枝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利枝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利枝,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于2015年11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利枝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利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袁利枝在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茶叶公司宿舍一楼一民房内开设茶馆,通过打“转转麻将”和“转转跑胡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次胡牌后从中抽取一元钱的水钱。201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袁利枝开设的茶馆里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杨某某、候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利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归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某、候某某、全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利枝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利枝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利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利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利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