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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红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波,张会兵,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9执168号移送单位武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红波,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会兵,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晋0429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4日移送执行,案号为(2016)晋0429执114号。现本院刑事审判庭又于2016年10月24日移送执行,案号为(2016)晋0429执168号。本院认为,依据同一生效法律文书,重复提起同一执行事项及事实理由,于法无据,应比照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其重复移送执行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晋0429执168号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世旗审判员  杨金光审判员  崔亮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东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